| 設為首頁︱加入最愛 |

| 一、在金門、馬祖及澎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 |
| (包括經許可在金門、馬祖及澎湖居留之期間;其在金門、馬祖及澎湖間遷徙者,設戶籍之時間併計)之臺灣地區人民,得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(以下簡稱移民署)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許可核發入出境許可證,經查驗後由金門、馬祖入出大陸地區。 |
| 二、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|
| 得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許可於護照加蓋章戳,持憑經查驗後由金門、馬祖入出大陸地區: |
| (一) 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,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,及其配 偶、直系血親。 |
| (二) 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之子女,或為外商在大陸地區之所聘僱臺籍員工之子女,於金門馬祖就學者, 及其直系血親。 |
| (三) 在金門、馬祖出生或於中華民國89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金門、馬祖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人民。 |
| (四) 與在金門、馬祖及澎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或前款人民同行之配偶、直系親屬、2親等旁系血親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。 |
| (五) 在大陸地區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之榮民。 |
| (六) 與在大陸地區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之榮民同行之配偶、直系親屬及2親等旁系血親。 |
| (七) 與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大陸配偶同行之臺灣地區配偶或子女。 |
| (八) 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之大陸配偶,已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份者,及其同行之臺灣地區配偶或子女 |
| 三、在金門、馬祖及澎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應備文件: |
| (一) 經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申請書(附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)。 |
| (二) 國民身份證正本(驗畢退還),年齡在14歲以下未領身份證者免附。 |
| (三) 國民身份證影本(貼於申請書上),年齡在14歲以下未領身份證者,附戶口名簿影本。 |
| (四) 戶口名簿正本(驗畢退還,查核在金門、馬祖及澎湖設戶籍日期)。 |
| (五) 服務於金門、馬祖當地縣級以下機關人員,且所列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職等以下者,附所屬縣政府、縣議會同意文件。 |
| (六) 服務於金門、馬祖縣營事業單位人員,赴大陸地區從事公務活動者,或在金門、馬祖設有戶籍滿6個月 以上,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,附所屬縣政府同意文件。 |
| (七) 中央、省級各機關(構)及警察機關服務於金門、馬祖公務人員,所列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及警監4階以下,且在金門、馬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,或未設有戶籍或 設籍未滿6個月以上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,附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文件。 |
| (八) 服務於臺灣本島或澎湖公務人員,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及 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機密,在金門、馬祖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,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, 附所屬中央機關、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文件。 |
| (九) 政務人員、機密科技研究人員或涉密人員:附服務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進入大陸地區活 動行程表(同意函內已附者免附)。退離職政務人員及涉密人員:附進入大陸地區活動行程表。 |
| (十) 年滿18歲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(以民國96年為例,即民國60年次至77年次之 男子),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,未附者按役男規定辦理。 1. 退伍令、轉役證明書、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。 2. 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。 3. 禁役證明書。 4. 國民兵身份證明書、代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。 5.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定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。 6. 替代役退役證明書。 |
| (十一)服替代役役男:附內政部役政署核准出境文件。 |
| (十二)役男: |
| 1. 國內在學、未在學役男:附戶籍地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役男出國核准文件。 |
| 2. 20歲以上緩徵在學役男、大陸或港澳來臺設籍未滿1年役男:由移民署電腦檔案資料審查,免附相關文件。 |
| 3. 役齡前出國於國外就學役男: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。(於大陸地區就學者,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)。 |
| 4. 僑民役男:附已加簽僑居身份護照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份證明。 |
| (十三)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代申請或同意,於申請書背面簽名。由其他人代申請或同意者, 另附監護權證明文件。 |
| (十四)掛號回郵信封(委託他人在臺北署本部代領或在當地領證者免附)。(多次證郵資30元、單次證25元) |
| 上一頁 | 01-02-03 | 下一頁 |




連江縣政府 網頁設計&程式開發: 映鴻設計 訪問人數:
人